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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股权转让个税的8个热点问题

作者:税友通时间:2020-11-28

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


  《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五、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六、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根据《办法》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七、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4)**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事先报告义务

  《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纳税申报义务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事后报告义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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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作为企业和个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很多企业因为没有提前做好税务筹划,而面临着高额的税负压力,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那么,企业的税务筹划真的有这么重要吗?企业又该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呢?1什么是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指的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简单来说,企业税务筹划就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终使企业获取**的利益。通过全面、具体、且科学的税务筹划,能为企业节约更多的税务成本,减轻纳税压力,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2税务筹划对企业有什么用?1.节约企业成本依法缴纳税款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是企业享受公共服务的必要支出,与此同时,税款也会作为企业支出的成本之一。对企业实现利润*大化目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税务筹划,方便企业对经济活动做出合理的安排,也帮助企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样不但承担了缴纳税款的义务,还能精简企业经营成本为企业正常运行提供了更多资金**。2.增强企业竞争力当企业进行决策时,税收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当两家企业有着相似的成本结构和经营管理条件时,哪家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得合理,就将赢得更多的实际利润,从这个角度而言,也能帮助企业提高其竞争力。3税务筹划的10大基本方法1.纳税人筹划法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界定和转化,使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尽量降低到*小程度,或直接避免成为某类纳税人。2.税基筹划法(1)控制或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税基推迟实现、税基均衡实现、税基提前实现。税基推迟实现: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结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税基均衡实现:税基均衡实现即税基总量不变,在各个纳税期间均衡实现。在使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税基均衡实现可实现边际税率的均等,从而大幅降低税负。税基提前实现:提前实现税基即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在减免税期间,税基提前实现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额。(2)分解税基:通过分解税基,使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转化为税负较轻的形式。(3)税基*小化:即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3.税率筹划法(1)比例税率筹划法:一种税种会有不同的比例筹划。可以对比例税率进行筹划,进行*佳的税负点。(2)累计税率筹划法:防止税率攀升,注意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累进税制对税负的影响。4.税收优惠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从而控制税负。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返还等一系列优惠性规定或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免税、减税、免征额、起征点、退税、优惠税率、税收抵免。这种方法关键是寻找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的税收优惠政策。5.会计政策筹划法(1)分摊筹划法:无形资产摊销、待摊销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间接费用分配。(2)会计估计筹划法:有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些项目不能精准计算,而只能加以估计。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对尚在延续中、其结果未确定的交易或事项需要估计入账。这种会计估计会影响计入待定时期的权益或费用的数额,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6.税负转嫁筹划法税负转嫁筹划的操作平台是价格,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大小的上下浮动来形成的税收筹划操作空间。(1)税负前转筹划法: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将其所负担的税款转移给购买者或*终消费者。(2)税负后转筹划法: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将其所负担的税款转移给购买者或*终消费者。7.递延纳税筹划法(1)推迟确认收入:不同的结算方式:委托代销。(2)提前支付费用:需要支付的费用提前支付。8.规避平台筹划法在税收筹划中,常常把税法规定的若干临界点成为规避平台。当突破某些临界点时,由于所适用的税率降低或优惠增多,从而获得税收利益,这便是规避平台筹划法的基本原理。(1)税基临界点筹划:起征点、扣除限额、税率跳跃临界点。(2)优惠临界点:**数临界点、相对比例临界点、时间临界点。9.资产重组筹划法(1)合并筹划法是指企业利用并购及资产重组手段,改变其组织形式及股权关系,实现税负降低的方法。企业合并可以进入新的领域、行业、享受新领域、新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大量亏损的企业,乐意盈亏补抵,实现成本扩张。企业合并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和印花税。企业合并可能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譬如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由内资企业变为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合并可以利用免税重组优惠政策,规避资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负担。(2)分立筹划法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立的企业,被分离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实现企业的依法拆分。分立筹划法利用拆分手段,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分立为多个纳税主体,形成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群,实施集团化管理和系统化筹划。企业分立将兼营或混合销售中的低税率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单独计税,降低税负。企业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税负自然降低。企业分立增加了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抵扣及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10.业务转化筹划法(1)业务形式转化:是指将纳税人的收入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纳税人所涉及的收入薪资、税种、应纳税额也会相应发生变化。(2)业务口袋转化:是指将一个企业的业务收入转化为另一个企业的业务收入,*常见的就是利用转让定价方式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收入,从而实现业务口袋转化,达到节税目的。(3)业务期间转化:是指把企业一个纳税期间的业务收入转化为另一个纳税期间的业务收入,实现业务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在企业不同期间的跨度转移,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总的来说,每一种税务筹划方法,里面都有非常深的奥妙和复杂的使用场景,因此税务筹划非常考验税务筹划老师的丰富的职业经验和专业素质能力。 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l-免费咨询 增值税筹划方案-免费咨询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ll-免费咨询 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ll-免费咨询 分红个税筹划方案-免费咨询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l-免费咨询